为进一步深化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加强审级制约监督体系建设,推动法律正确统一适用,7月10日,佳木斯中院召开推进提级管辖工作座谈会。会议由中院研究室负责人主持,各基层法院研究室负责人、中院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负责人以及研究室相关人员参会。
会议全面通报了全市法院提级管辖工作进展情况,深入分析了当前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就下一步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在交流研讨环节,各基层法院围绕提级管辖案件的适用范围、认定标准、移送程序等实务问题展开深入讨论。中院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针对提出的问题进行答疑解惑,并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对如何做好提级管辖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会议指出,开展案件提级管辖机制,是深化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的重要举措,对于加强审级制约监督体系建设、统一法律适用、提升审判质效具有重要意义。全市法院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提级管辖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将提级管辖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任务抓实抓好。
会议强调,要准确把握提级管辖案件的范围和标准。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以及上级法院相关规定,准确理解和把握“涉及重大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在辖区内属于新类型,且案情疑难复杂”“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等五类可以报请提级管辖的情形,确保提级管辖案件的范围和标准准确无误。
要规范提级管辖案件的程序。基层法院在报请提级管辖时,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认真填写报请提级管辖案件审批表,详细说明案件的基本情况、提级管辖的理由和依据等报中院审查。中院要加强对报请提级管辖案件的审查,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同意提级管辖的裁定,并及时将裁定结果反馈给基层法院。
要加强对提级管辖案件的审判管理和监督。中院相关业务部门要加强对提级管辖案件的审判指导,确保案件依法公正审理。同时,要加强对提级管辖案件的质量评查和绩效考核,将提级管辖案件的审判质量和效率纳入对基层法院和中院相关业务部门的考核内容,切实提高提级管辖案件的审判质效。
要注重总结提级管辖工作经验。全市法院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总结提级管辖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提级管辖工作机制,推动提级管辖工作取得更大成效,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