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包里的银行卡闲置在家
觉得放着也是浪费资源...
有人出价收购、租借,号称“轻松赚钱”...
这时可千万别为了小利而动心
否则你的卡将沦为网络诈骗“跑分”的工具....
等待你的也将是法律的严惩!
小刘明知对方在搞网络诈骗犯罪,却为赚快钱把自己4张银行卡出借他人。后来又拉上小陈(另案处理)组队,从黑龙江跑到广西桂林,小陈也交出了4张卡。没过多久,俩人又听上线指挥,开车直奔湖南“交货”——这次俩人各出1张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 三次“出手”,小刘好处费拿了5500元。
可他们不知道,短短三个月里,俩人的9张银行卡流水竟高达175万余元!其中45万多是诈骗被害人的血汗钱,最终172万余元被迅速转走。
小刘认为——我以为只是“借卡” 赚点零花钱,当初这人找我借银行卡,说给高额好处费时,我想着不就是把不用的几张卡借出去周转下吗?这算啥大事,他就算是犯罪,应该也和我没关系吧!我最多是合理利用手里的资源挣点快钱。后来拉上小陈一块跑广西、去湖南,我还觉得这“生意”挺靠谱 —— 每递一张卡就有钱拿,三次下来我赚了5500元,这比上班轻松多了。我满脑子都是“空卡换现金”的划算,怎么借几张卡流水就过百万了,还牵扯到诈骗?我其实没想要害人啊。
小陈认为——小刘找我一起“借卡赚钱”时,我想都没想就答应了。他说就是把闲置的银行卡借出去用用,既能帮人周转,自己还能拿好处,这不就是捡钱的好事嘛。拿到钱的时候我特高兴 —— 原来真有这么轻松的外快,四处“旅游”还能赚钱........直到警察找上门,说我们的卡走了上百万流水,还有诈骗的钱,我腿都软了。我是想赚点零花钱,怎么就成帮凶了?现在肠子都悔青了。
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小刘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小刘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法官提示
网络绝非法外之地!如今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不断升级,不少人被“轻松获利”诱惑,像小陈、小刘那样出借银行卡,看似只是“盘活闲置资源”,实则已沦为诈骗团伙的“工具人”,触犯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要知道,一张银行卡的流水可能牵扯百万赃款,每一次“借卡”都是在为犯罪“输血”。
莫贪小利、守住底线,妥善保管身份证、银行卡等重要物品,坚决不出借、不出售。
若发现他人利用银行卡转移可疑资金,请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共同筑牢网络安全防线,避免“一卡之错”酿终身悔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