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桦南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消费维权案件——女子小藏购买了用于男性功能障碍治疗的“超级希爱力”后,直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最终商家被处罚,双方因小藏索要“十倍赔偿”对簿公堂。
这起案件背后,藏着哪些法律知识点?一起来看看。
小藏分两次向商家余某购买“超级希爱力”产品,累计花费9450元。据悉,该产品通常用于男性功能障碍治疗,属于针对性较强的特殊用途产品。
小藏以“产品无中文标签、非法添加违禁成分”为由,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起投诉,要求相关部门介入调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投诉后迅速核查,最终出具复函明确:涉案“超级希爱力”无法认定为药品,也不建议按保健食品处理;同时确认,商家余某销售“无合格证明、无中文标识”产品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规定,对其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共计12000元的行政处罚。
审理结果
法院认为小藏购买产品并支付货款,成立买卖合同关系,其消费者身份不因性别或购买动机而否定。但其未提供使用后不适的有效证据,且产品适用对象为男性(小藏为女性),故其主张的侵害事实不成立。依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复函内容,案涉“超级希爱力”未被认定为药品或保健食品,不适用《食品安全法》或《药品管理法》中“十倍赔偿”规定,判决驳回小藏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
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