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钱我肯定还!到期还不上,我房子直接归你抵债!”
熟人借钱时,这样的“定心丸”是不是听着特稳妥?
但法院提醒:这话里藏着个法律“坑”—— 它叫“流押条款”!
真要是还不上钱,债权人能直接拿房子吗?这约定到底受法律保护不?
别慌!下面这个真实案例,就帮你拆开这个约定的“真面目”,借钱时千万别再踩雷!
案件回顾
周某揣着创业梦想找到好友吴某,想借50万启动项目。两人交情深厚,很快签了《借款协议》。协议里写得明明白白:借款期限一年,按 10% 年利率算利息;为让吴某放心,两人特意加了条“定心条款”——“若周某到期未还清借款,其名下一套房产自动归吴某所有,用以抵偿全部债务”,周某还在条款旁亲笔签了“同意用该房产抵押”。
当时两人觉得“都是熟人,没必要太较真”,就没到房管部门办抵押登记。谁料一年后,周某的生意赔得血本无归,50 万借款连本带利根本还不上。
吴某急得找上门,掏出协议要求收房,周某却红了眼:“这房子是我们家唯一的底子,孩子上学、老人养老都指着它,不能就这么给你啊!” 二人从昔日好友吵到面红耳赤,协商几次都没结果。无奈之下,吴某只好拿着《借款协议》告到法院,坚持要求法官判周某的房子归自己所有。
这桩因“房子抵债”引发的好友反目案,法官到底会怎么判?咱们接着往下看 ——
审理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依《民法典》相关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则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流押条款”无效,债权人仅可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且房产抵押需办登记才设立抵押权。本案中,周某与吴某约定“到期不还款则房产归吴某”,属流押条款应无效,且双方未办房产抵押登记,抵押权未设立。
最终法院判决:周某偿还吴某50万元本金及年利率10%(不超 LPR 四倍)的利息;吴某可就该房产经拍卖、变卖后按优先受偿顺序获价款;驳回吴某直接取得房产所有权的诉求。
法官提醒
民间借贷抵押别踩坑
不少人以为约定“不还钱就拿抵押物抵债” 能稳保债权,其实这是大误区!
法官明确:这种 “流押条款”法律直接认定无效,就算写进协议,也不能直接要抵押物。若借款人到期不还钱,只能通过法院拍卖、变卖抵押物,从所得款项中拿回欠款。
另外,房子、土地等不动产抵押,光签协议不算数!必须到房管部门办抵押登记,抵押权才算真正设立。没登记的话,若借款人还欠别人钱,你可没法优先拿回欠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抵押权定义)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四百零一条(流押禁止)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第四百零二条(不动产抵押登记生效)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四百一十条(抵押权实现方式)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