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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佳”油站|私设屠宰点?你的“生意经”念到了法庭上!

发布时间:2025-10-11 09:49:51



    2019 年的一天,在富锦市某镇经营猪肉店的林某突然来了灵感:“要是自己宰猪卖,既能省了检疫的麻烦,又能少花不少钱,反正也没人查,赚点小钱多划算!”就是这股侥幸心理,让他在自家院内悄悄搭起了“黑屠宰点”—— 这些未经检疫的猪肉,被林某运到自己经营的肉店里,卖给了不知情的顾客。

    这一“干”,就是5年。5年间,林某累计花21万余元收活猪,私宰后对外销售,靠着这份“省心”的买卖,一共赚了1.2万元。他以为这份“安稳”能一直持续,却没料到,公安机关的电话传唤,彻底打碎了他的幻想。

    到案后,林某不敢有丝毫隐瞒,一五一十地交代了自己私设屠宰点、销售无检疫猪肉的全部事实。侦查阶段,他主动把1.2万元违法所得交了出来,林某悔得直拍大腿:“一开始就觉得是省点麻烦、赚点小钱的‘违规事’,哪想到是犯罪啊!直到被传唤,我才真慌了神。现在不光要交罚金,还落下了案底,以后再也不敢碰这些违法的事了。” 他低着头,声音里满是懊悔,“食品安全真是天大的事,我这次是真的错了!”

    法院经审理认定,林某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场从事屠宰、销售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林某系自首,认罪认罚,主动上缴违法所得,综合全案,决定对被告人林某予以从轻处罚并从宽处理。判决林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2万元,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经营需守规,红线不能碰:生猪屠宰、肉类销售直接关系食品安全和公众健康,我国对生猪屠宰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设屠宰场(点),不得销售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肉类。从事相关行业者,务必先取得合法资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切勿心存侥幸。

    消费要留心,维权有方法:消费者购买猪肉等肉类产品时,应注意查看商家是否具备合法经营资质,肉类是否附有检疫合格证明,避免购买来源不明、未经检疫的产品。若发现疑似私宰、销售无检疫肉类的行为,可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或公安机关举报,共同维护食品安全和市场秩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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