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女士与张某是多年好友,张某在某大型银行担任理财经理,平日里言谈间总透露着对金融产品的“专业”与“内行”。一次聚会中,张某向林女士透露,银行内部有一个“高净值客户专享”的理财产品,年化收益率高达20%,但名额稀缺。出于对朋友身份和银行背景的双重信任,林女士毫不犹豫地通过手机银行向张某个人转账,此后张某每月准时通过微信向林女士支付数千至上万元不等的“利息”,这让林女士对这笔投资更加深信不疑。
然而,半年后“利息”突然中断。林女士多次联系张某,对方起初以“系统结算延迟”为由搪塞,最后竟彻底失联。
焦急的林女士找到银行核实,却得到一个晴天霹雳:银行官方从未发行过该款产品,也从未授权员工私下募集资金,张某的行为纯属个人诈骗,银行对此概不负责。 此时,林女士才意识到,自己遭遇了典型的“飞单”,而好友张某已卷款潜逃。
法理解析:
个人行为vs职务行为:
本案的核心在于区分张某的行为是个人诈骗还是职务行为。张某虽为银行员工,但其推介非银行产品、要求将款项打入其个人账户的行为,明显超出了其作为大堂经理的职权范围,不属于执行工作任务。因此,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银行)对员工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才承担责任。对于员工的个人犯罪行为,银行原则上不承担赔偿责任。
合同效力与刑事责任:
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林女士财物,其行为已涉嫌合同诈骗罪或诈骗罪,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通过刑事途径追缴赃款。
银行的义务与责任:
尽管银行不直接为员工的个人犯罪行为买单,但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考量银行在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上是否存在重大过失。例如,银行是否对员工进行了充分的合规培训、是否建立了有效的监控机制预防“飞单”等。若银行存在管理疏漏,可能需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法官提示
1.警惕“高息”诱惑与“熟人”陷阱:任何远高于市场平均水平的无风险或低风险收益,都极有可能是骗局。切勿因对方是“熟人”、“内部人士”就放松警惕。
2.核实产品“身份”:购买理财产品时,务必通过银行官方渠道(如柜台、官方APP、官网)查询产品的唯一编码,核实其真实性。所有款项必须转入银行公示的募集账户,绝不能转入任何个人或第三方公司账户。
3.保留证据,立即报案:一旦发现被骗,应第一时间保存好所有证据,包括转账记录、合同、聊天记录等,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向银行总行和金融监管机构投诉举报。
“飞单”风险巨大,它利用的是投资者对金融机构的信任和对高收益的贪婪。本案警示我们,在理财时必须坚持“三不”原则:不轻信“内部消息”,不转账至“个人账户”,不签署“非官方合同”。唯有通过正规渠道、履行核实程序,才能守住自己的“钱袋子”。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