摄影师的作品
被美术学院发布在学院微信公众账号
未署名亦未付费
美术学院竟以“教学用”为由拒绝赔偿
“教学用途”就真的等同于合理使用吗?
不署名就能免责吗?
摄影师主张其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被侵犯
美术学院侵权是否成定局?
下面这场著作权纠纷背后的侵权迷局
藏着每个人都该懂的知识产权法律答案
李某系摄影爱好者,其拍摄的摄影作品《美丽的三峡》在某刊物上发表,作品以独特视角展现了三峡之美,李某持有该作品的原始发表记录,依法享有完整著作权。2025年1月,李某发现某美术学院在未与其取得联系、未支付报酬的情况下,在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一篇关于三峡的文章,并使用了李某拍摄的摄影作品,供学校师生在线浏览阅读,文章中未标注李某的作者身份及作品来源。
李某与美术学院多次沟通未果后诉至法院,主张美术学院侵犯其署名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
02审理结果
法院审理认定,涉案摄影作品具有独创性,原告李某作为著作权人的身份明确。被告某美术学院在微信公众号中使用该作品未署名,侵犯了李某的署名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且不构成合理使用。法院判决被告赔礼道歉,并根据作品类型、用途及侵权情节等因素,依法判处其赔偿李某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500元。
03法官提醒
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要注意合理使用的限制:
(1)非商业性:仅限于内部教学,不得公开传播或用于商业活动(如教材出版)。
(2)必要引用:需与教学内容直接相关,且引用比例适当(如仅使用作品局部或片段)。
(3)署名义务:必须标注原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否则可能构成侵权。
0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