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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佳”油站丨出借人手握借条竟然败诉?法律依据在这!

发布时间:2026-01-07 09:28:39



    案件回顾

    侯某某与张某某系邻居关系,早年邻里关系和睦。2012年春季,张某某因修缮房屋资金紧张向侯某某借款“倒短”,岂料屋漏偏逢连夜雨,张某某父亲因病住院,迫于无奈张某某再次向侯某某借款“救急”,侯某某出于邻居情谊先后共借给张某某9900元。2012年11月16日,张某某向侯某某出具两份借据,分别载明借款金额8000元、1900元,对应的每月利息为120元、28.5元,且两份借据均约定还款期限为“三年内还清”。后三年期限虽到,但侯某某碍于邻居关系并没有开口催讨,直到10年后,侯某某因长期联系张某某偿还上述借款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侯某某认为,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自己好意借钱给对方,且借条白纸黑字写得清清楚楚,不管过了多少年,这笔钱都得还。

    张某某则认为三年还款期限早已超过,且侯某某近十年没有催讨,早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自己不用再还钱了,应该驳回侯某某的诉讼请求。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向侯某某出具两份借据,明确借款金额分别为8000元、1900元,利息分别为每月120元、28.5元,还款期限均为三年内还清,双方借贷关系成立。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侯某某的起诉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侯某某从2015年11月16日起即视为知道权利受到了侵害,但侯某某未在之后三年诉讼时效内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且提供的证据中并不能证实诉讼时效存在中止、中断情形。

    据此,法院最终依法判决驳回侯某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划重点:

    公民遇到民事纠纷,需及时行使自身权利

    作为出借方应保存好相关证据

    在诉讼时效的“时间边界”里警惕时效“沙漏”

    牢记三年诉讼时效

    对债权诉讼时效保持高度敏感,尽早主张权利

    尊重债权债务的法律属性 

    别让诉权“沉眠不醒”

    终致“情财两失”悲剧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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