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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佳”油站丨两份“婚姻”对簿公堂,法律究竟保护哪一个?

发布时间:2026-03-26 09:50:52


一场遗产继承纠纷
意外揭开一段横跨数十年的婚姻迷局
一段依习俗而成的事实婚姻
一份民政部门出具的结婚登记
两份 “婚姻” 碰撞之下

究竟哪一份受法律保护?

案件回顾
    故事要从三十多年前说起。1991年,阿华与阿东按照当地习俗办了结婚仪式。没有婚纱照,没有红本本,只是在亲友的见证下拜了堂、请了客,便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那一年,阿华以为这就是一辈子。
    婚后,两人育有一子。日子虽不富裕,但柴米油盐、养儿育女,一晃就是许多年。他们没有去民政局领过结婚证,但在村里人眼中,他们就是名正言顺的夫妻。逢年过节一起走亲戚,孩子上学一起开家长会,户口簿上也明明白白印着一家三口的名字。
    阿华从没想过,这张缺了“红本本”的婚姻,有一天会被另一个人悄无声息地取代。
    后来,阿东在外结识了阿艳。两人关系迅速发展,不仅生下了一个女儿,还正大光明地走进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从法律上说,阿东和阿艳成了受保护的“合法夫妻”——而这一切,阿华毫不知情。
    直到阿东去世。葬礼过后,阿艳带着年幼的女儿现身,要求继承阿东的遗产。直到那一刻,阿华才如梦初醒:自己相守半生的“丈夫”,竟然早已在法律上成了别人的配偶。那一纸她从未见过的结婚证,像一把刀,把二十多年的共同生活一刀两断。
    愤怒、委屈、不甘——阿华没有沉默。她一纸诉状递交到法院,请求确认阿东与阿艳的结婚登记无效。
审理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依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本案中,阿东与阿华自1991年起以夫妻名义长期共同生活、生育子女,完全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依法形成受法律保护的事实婚姻关系。阿东在未与阿华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又与阿艳办理结婚登记,其行为已构成重婚,违背我国一夫一妻制的基本原则。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阿东与阿艳的结婚登记无效。
法官提醒
划重点
    婚姻神圣,法律威严。缔结婚姻前,应充分了解对方婚姻状况,通过合法途径核实信息,避免陷入无效婚姻的风险。任何人都应敬畏婚姻制度,严守法律底线,切勿触碰重婚红线,否则必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树立正确婚姻观与价值观,以责任与理性经营婚姻,才是守护家庭与幸福的根本。
法条链接
    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第一项: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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