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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心语丨厘清债权债务本源 守护金融交易秩序

发布时间:2026-05-13 08:57:13


天平之下,
每一个法槌起落,都系着千钧重量;
卷宗背后,
每一次调解审判,都映照人间冷暖。
法官是法律的守护者,却常忽略了
——他们也是故事的聆听者、
矛盾的化解者、人心的抚慰者。

在庄严的法袍之下,
有着怎样细腻的观察与思考?
在严谨的法律条文之外,
又经历着怎样的挣扎与笃定?
跟随我们的镜头与文字,
一起聆听法治进程中的点滴回响,
感受正义背后,
那些厚重而温暖的人生故事。
同江法院四级高级法官 刘青毅
    从事司法审判工作三十余载,审理过无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我始终坚信,每一起案件的裁判,不仅是对个案权利义务的界定,更是对市场交易规则的维护,对公平正义的践行。
跨越二十余年的纠纷与审理思路
    一起跨越二十余年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牵扯出债权转让、实际用款人认定、担保效力认定等多个法律问题,各方当事人各执一词,案件事实错综复杂,审理过程中,我们始终秉持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的原则,抽丝剥茧、厘清脉络,最终作出公正裁判,既维护了金融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厘清了不同主体的责任边界。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如何界定案涉 7万元借款的实际还款责任主体。从表面看,借款合同由A银行与B公司签订,自然人C被列为抵押人,但经司法鉴定,抵押合同上C的签字捺印均非本人所为,抵押登记亦未办理,担保关系自始不成立。而B举证证明,其已按与银行的约定清偿了自身实际使用部分的借款本息,银行亦出具承诺书免除其剩余还款责任,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然消灭。此时,案件的关键便指向了实际用款人的认定 —— 结合通话录音、银行承诺书等证据,能够清晰认定C系案涉剩余借款的实际使用人,其借用B公司账户取得借款、享有借款利益,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民法基本原则,自然应当承担相应的还款义务。
    同时,本案也涉及金融债权转让中的诸多问题。债权转让作为金融资产处置的重要方式,既要保护债权人的转让权利,也要兼顾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D公司通过合法方式受让债权,其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而其在诉讼中追加实际用款人C为被告的行为,亦属于对自身债权的合理主张。对于利息的计算,我们则严格遵循司法解释规定,以年利率 24% 为限调整逾期利息与复利,既惩戒了借款人的违约行为,也避免了利息畸高加重债务人负担,平衡了双方利益,契合金融审判中规制高利贷、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的司法导向。
司法初心与使命担当
    回望本案的审理,其背后折射出的是金融交易中亟待规范的问题:一是金融机构在放贷过程中,应加强对借款实际用途、实际用款人的审查,规范合同签订、抵押登记等流程,从源头防范法律风险;二是市场主体在参与金融交易时,应恪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借用他人名义借款、逃避还款责任,亦不得随意在合同上签字捺印,避免陷入不必要的法律纠纷;三是债权受让人在受让金融债权时,应全面核查债权背景、债务人履行情况等信息,及时、合法地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保障债权实现。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金融审判则是守护金融市场秩序、防范金融风险的重要环节。作为一名老法官,三十余载的审判生涯让我深知,每一起金融案件的裁判,都关乎金融市场的稳定与健康发展。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仍将坚守司法初心,秉持专业素养,认真审理每一起案件,精准界定权利义务,明晰责任边界,通过公正裁判引导金融市场主体规范交易行为,维护金融交易秩序,为地方金融健康发展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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