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很多人都有一个误区:借钱时签了房屋抵押合同,就算稳了,对方不还钱房子就是我的。但在法院执行工作中,经常遇到类似情况:双方白纸黑字合同齐全,最后却无法优先拿钱。到底问题出在哪?今天通过真实执行案例,一次性讲清楚!

案件回顾
赵某经营一家商铺,因进货周转急需资金,便向朋友李某借款40万元。为了让李某放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和房屋抵押合同,并约定以赵某名下的一套住宅为这笔债务提供担保。因为是熟人、关系不错,两人都觉得:合同签完就算生效,没必要再专门跑一趟登记部门办理手续。
谁料后期生意亏本,赵某无力还款。李某多次催收无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胜诉后,李某第一时间申请强制执行,原以为自己有抵押合同,可以优先把钱全部拿回来。但执行法官核查后发现,赵某不止欠李某一人债务,还有多名债权人同时申请执行。这就意味着,房子拍卖的钱需要多人分配。这时李某的 “抵押保障”,就出了大问题。
审理结果
很多人不知道:抵押合同签字有效 ≠ 抵押权有效。
根据法律规定,房屋属于不动产,抵押权必须办理登记才算正式设立。
本案中,李某和赵某虽然私下签好了抵押协议,但没有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所以法律上:合同有效,抵押权不生效、没有优先受偿权。
最终法院明确:李某的债权属于普通债权,不能优先清偿。涉案房屋拍卖所得价款,所有债权人按照比例统一分配,李某无法优先拿钱。
法官提醒
一、私下签抵押合同,不等于财产锁定。只有合同,没有登记,只能约束你们两个人,对抗不了其他债权人,一旦债务人欠债多,风险极大。
二、不动产抵押,登记是硬性要求。房子、商铺、土地等不动产抵押,必须办理官方抵押登记,才算真正设立抵押权,才能享受优先受偿的法律保护。
三、熟人借贷更要走正规流程。很多人碍于情面、图省事省略登记步骤,最后吃亏的都是自己。正规登记,才是最稳妥的资金保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第四百零二条 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等不动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四百一十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未达成协议的,可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