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佳法执字第24号
申请执行人崔玉华,女,78岁。
申请执行人赵丽莲,女,49岁。
申请执行人张鑫,男,22岁。
被执行人王发,男,54岁。
崔玉华、赵丽莲、张鑫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佳刑一初字第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王发刑事附带民事人身损害赔偿一案,本院已正式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王发户籍所在地在桦川县人民法院辖区,为节约司法资源、提高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3)佳刑一初字第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即崔玉华、赵丽莲、张鑫申请执行王发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由桦川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崔晓军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贾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