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佳法执字第20号
申请执行人李香云,女,59岁。
申请执行人崔国峰,男,28岁。
申请执行人崔月,女,33岁。
申请执行人崔雷,女,31岁。
申请执行人崔淑芹,女,62岁。
被执行人李清林,男,44岁。
被执行人费利峰,男,41岁。
被执行人单海波,男,41岁。
被执行人于立昌,男,36岁。
李香云、崔国峰、崔月、崔雷、崔淑芹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佳刑一初字第3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李清林、费利峰、单海波、于立昌刑事附带民事人身损害赔偿一案,本院已正式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李清林等人户籍所在地在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辖区,为节约司法资源、提高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2)佳刑一初字第3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即李香云、崔国峰、崔月、崔雷、崔淑芹申请执行李清林费利峰、单海波、于立昌刑事附带民事人身损害赔偿一案由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吕 明
二〇一四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崔晓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