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佳商终字第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光欣,男,198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委托代理人刘伟(系被告刘光欣父亲),男,汉族,1954年8月4日出生,退休干部,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委托代理人关力鑫,佳木斯市建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洋,女,1975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佳木斯市。

委托代理人耿菊,黑龙江鸿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光欣因与被上诉人刘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商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光欣的委托代理人刘伟、关力鑫,被上诉人刘洋及其委托代理人耿菊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商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 判 长  荆献龙

代理审判员  路 敏

代理审判员  崔思佳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法瑶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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