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佳少民终字第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春华,女,1972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小松鼠幼儿园负责人,住佳木斯市。
委托代理人李迎松,黑龙江鸿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尤智远
法定代理人尤秀,男,1986年4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佳木斯市,户籍地佳木斯市。系尤智远的父亲。
委托代理人王振国,黑龙江学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尤智远诉被告李春华身体权纠纷一案,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郊少民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宣判后,李春华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2014)郊少民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审 判 长 刘建军
代理审判员 王春霞
代理审判员 刘万里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高婧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