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佳少民终字第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桦南县供电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桦南县胜利社区。
法定代表人赵忠江,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尹冬明,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黄智刚,黑龙江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英淇。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英淇的法定代理人)李燕波,女,198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桦南县。系刘英淇的母亲,死者刘润波的妻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金良,男,196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桦南县。系死者刘润波的父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士坤,女,196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桦南县。系死者刘润波的母亲。
李燕波、刘英淇、刘金良、刘士坤委托代理人魏洪光,桦南县司法局孟家岗司法所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桦南建龙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一鸣,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崇士,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戴俊峰,黑龙江普瑞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燕波、刘英淇、刘金良、刘士坤与被告桦南县供电公司、桦南建龙矿业有限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桦少民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宣判后,桦南县供电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2014)桦少民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审 判 长 高 蕾
代理审判员 刘建军
代理审判员 刘万里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高婧雯